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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范跑跑”违法的法律依据
2008-06-18 16:14:17.0

  “范跑跑”现象引发的大讨论旷日持久,很多人认为,“范跑跑”行为是否违法似乎还不确定,因此讨论只能停留在文人墨客的唇枪舌战之中。另传,“范跑跑”被吊销了教师资格,他本人要对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诉讼。

我查阅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发现,“范跑跑”不仅违背了道德,很多行为都违法了。不仅是先行逃跑,还是事后在互联网上张扬自己的“敏捷”行为,以及在《凤凰卫视》高调辩护其极端行为的合理性的行为。还有它在电视辩论中明确的说到“这那有什么公德啊,无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网上流传的“范跑跑”逃跑乃“紧急避险”一说,骗了不少人。其实,范某身份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到: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好比一个警察不能面对歹徒走先。在学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师,属“职务行为”,没有“紧急避险权”,用“紧急避险”来推脱再法律意义上是不成立的。 

范跑跑”及其同党,还有什么理由在那里为自己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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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2 17:06: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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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阅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发现,“范跑跑”不仅违背了道德,很多行为都违法了。不仅是先行逃跑,还是事后在互联网上张扬自己的“敏捷”行为,以及在《凤凰卫视》高调辩护其极端行为的合理性的行为。还有它在电视辩论中明确的说到“这那有什么公德啊,无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网上流传的“范跑跑”逃跑乃“紧急避险”一说,骗了不少人。其实,范某身份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到: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好比一个警察不能面对歹徒走先。在学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师,属“职务行为”,没有“紧急避险权”,用“紧急避险”来推脱再法律意义上是不成立的。 

范跑跑”及其同党,还有什么理由在那里为自己辩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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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查阅了一下相关法律法规,对照发现,“范跑跑”不仅违背了道德,很多行为都违法了。不仅是先行逃跑,还是事后在互联网上张扬自己的“敏捷”行为,以及在《凤凰卫视》高调辩护其极端行为的合理性的行为。还有它在电视辩论中明确的说到“这那有什么公德啊,无非只是一群人私利而已”。

《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依法执教。学习和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自觉遵守《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在教育教学中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

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五、团结协作。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八、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条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第五十五条 在发生地震、洪水、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时,教育等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或者采取其他必要防护措施,保障学校安全和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十一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不依法履行学校安全监督与管理职责的,由上级部门给予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部门和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网上流传的“范跑跑”逃跑乃“紧急避险”一说,骗了不少人。其实,范某身份不适用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到: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好比一个警察不能面对歹徒走先。在学校范某的身份首先是教师,属“职务行为”,没有“紧急避险权”,用“紧急避险”来推脱再法律意义上是不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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